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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南县金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7民初240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南县金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金桥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初24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南县金桥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全大道公路段。

经营者:曾功平,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南县金桥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1月13日,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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