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66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组织机构代码:60733493-9。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信购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高教园区中心区高教园区商务中心一期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13664465B。
法定代表人:刘日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信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