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4180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娟子儿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七区1844、1845号。
经营者:程娅娟,女,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胡平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娟子儿童用品商行、安徽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静、李章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