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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77号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摩尔豪斯大道5775号(5775MorehouseDrive,SanDiego,CA,USA)。

法定代表人:约翰·斯科特(JohnScott),该公司副总裁兼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秀章。

被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丽莉。

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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