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70号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唐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
被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鲁定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725120.9、名称“一种电磁泵”】纠纷一案,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