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70号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唐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

被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鲁定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725120.9、名称“一种电磁泵”】纠纷一案,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