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78号之一原告:利建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伊桑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张赤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春业,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栋,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建辉与被告广州市伊桑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原告撤回起诉,故本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建辉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建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