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爱丽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香田工业园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熊拾根,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塔罗格尼亚股份公司,住所地西班牙普雷米娅德玛尔市圣胡安博蒂斯塔德拉萨尔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泰乐多罗﹒罗德里格斯﹒穆涅斯,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爱丽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塔罗格尼亚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爱丽铸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梅塔罗格尼亚股份公司通过网络购买产品,并存放在上海仓库,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即侵权发生地为上海市,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产权法院审理。
梅塔罗格尼亚股份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梅塔罗格尼亚股份公司认为上诉人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宜春市靖安县,故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