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47号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亚威卓越国际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霖,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路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东路78号院1-2-302室。
法定代表人:冯阁。
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磊、洛阳市路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