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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磊、洛阳市路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磊、洛阳市路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磊;洛阳市路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47号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亚威卓越国际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霖,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路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东路78号院1-2-302室。

法定代表人:冯阁。

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磊、洛阳市路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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