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76号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鲜滩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玲,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永钓渔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国际批发中心三楼西3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朱智辉。
被告:师慧敏,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凡,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永钓渔具有限公司、师慧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