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3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港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金浦商苑**号。
经营者:陈仲康,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周市镇港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港熔超市与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