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潍坊高新区某某书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区某某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