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131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永民,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湘桥区。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永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3574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永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赖永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永民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赖永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永民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35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