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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16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65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柏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8××××.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专利号:ZL20122008××××.2,请求保护全部要求事项);

2.被告销毁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零部件、制造模具设备,并清除与被诉侵权产品有关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网站中被诉侵权产品的信息等);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8899元(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400元、调查取证费499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果汁调理机”、专利号为ZL20122008××××.2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许可实施权人。

原告制造的专利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VEPA056多功能萃茶搅拌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权。

综上,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系上海市嘉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专利侵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应移送至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初步证明广东省广州市是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广东省广州市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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