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xx街道xx国际裙楼幢-2-1。
法定代表人:张富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A.)。
特别代表人:保罗·奥兰迪(PaoloOrlandi)。
上诉人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虽××重庆市××区,但其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路××天地××楼××室,所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经审查,原审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系“ErmenegildoZegna”商标注册人,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市××区xx国际xx品牌街的经营者,未经康恩泰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了“ErmenegildoZegna”商标,该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区,且原审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亦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其办公场所己搬迁至重庆市,但在一审及二审期间,均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其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