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57、2458号原告:黄伟明,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奇,男,汉族,1953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赵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女,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该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明诉被告黄长奇、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2457号案:专利号ZL201530369509.9、名称“包装卡纸(钥匙扣日美五金)”;
2458号案:专利号ZL201530369530.9、名称“包装盒(钥匙扣吸塑装日美五金)”】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黄伟明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二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二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本二案的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1050元(其中,2457号案减半计算为525元,2458号案减半计算为5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