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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洪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昌盛街与工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建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爱,该公司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02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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