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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毛毛人家饭馆与湖南韶山毛家饭馆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辖终34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毛毛人家饭馆与湖南韶山毛家饭馆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毛毛人家饭馆,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毛毛人家饭馆。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一路***号*栋首层*****号。

经营者:官志军,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

户籍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毛毛人家饭馆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8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毛毛人家饭馆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其已注销,作为经营者的官志军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案应由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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