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25号原告:济南扬银洗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中赵村东济齐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辈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来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622号东方红小区4号楼2单元801室,经营场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98号亲亲小镇F区2号楼1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扬银洗涤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来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
原告济南扬银洗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扬银洗涤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扬银洗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计1450元,由原告济南扬银洗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