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惠誉烟酒城,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经营者:陈肖,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惠誉烟酒城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惠誉烟酒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惠誉烟酒城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武汉市江汉区惠誉烟酒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