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初686号原告: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投资人:高炮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娇,女。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大厨合副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投资人:洪德华。
被告: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景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升,北京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德生食品厂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大厨合副食品商行、被告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德生食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原告汕头市德生食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