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普天利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科伦特低碳产业园C栋5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茵,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卓越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粤汉路22号首层自编C1。
经营者:谢邵华。
上诉人深圳市普天利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普天利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卓越通讯设备经营部(下称卓越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卓越经营部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普天利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普天利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源德盛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无法证明在卓越经营部以及上诉人处购买了侵权产品,即上诉人与卓越经营部并非适格的被告,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应驳回源德盛公司的起诉。
退一步而言,上诉人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地应为上诉人的生产地即深圳市,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也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应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原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的管辖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法律原则,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来说属于上位法,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源德盛公司、卓越经营部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以卓越经营部、普天利德公司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源德盛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2016)粤江江门第15433号《公证书》,初步证明该公司委托代理方在卓越经营部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普天利德公司的标识。
因此,源德盛公司以卓越经营部、普天利德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卓越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普天利德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源德盛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所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存在冲突。
因此,普天利德公司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