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仙村镇基岗村石井窿(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583699070。
法定代表人:谢焕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如,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福美,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铸,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少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木业市场*排*座13-14仓*楼,注册号440681600529313。
经营者:杨彩连,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叶土卿,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皇朝公司)与被告杨福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少家具厂(下称大少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通知叶土卿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如、王瑾,被告杨福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铸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大少家具厂、叶土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第5230221号“Royal”等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27917.4元(含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皇朝公司拥有第1537085、5230221号“Royal”等注册商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Royal”等商标已成为享誉中外的知名品牌,获得“中国家具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市场家具行业十大知名品牌”“中国家居产业最具价值家具品牌”等诸多荣誉和称号,曾为奥运会、大运会赞助商,并得到组委会及运动员的高度肯定。
2014年10月27日11时许,顺德区龙江派出所联合顺德市场安全监管局龙江分局,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大道东骏路2号大少家具厂内查获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制假窝点,在上述地址查获假冒原告“Royal”商标的沙发约65套及印有原告logo、字号的说明书、无纺布等产品一批。
经查,被告从2013年开始着手在佛山市顺德区水藤木材市场内开始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家具。
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起获的假冒皇朝家私商标沙发共计价值人民币87250元,另有认定被告淘宝网上销售额为3723581元。
该案在刑事审理阶段[案号为(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9号]认定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927917.4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极坏影响,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并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福美辩称,一、原告只是涉案商标的部分共有权人,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二、原告诉称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缺乏依据,被告没有对该商标进行侵权使用,该商标与本案无关。
三、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事实依据。
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的销售金额大部分属刷单的虚假交易,被告在支去员工工资、厂房租金及水电杂费等后并没有实际获利。
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此付出了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而且,被告侵权时间短,没有造成原告声誉受损,对其造成的损失较小,且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侵权产品及罚金30万元。
诉讼中,被告杨福美对原告皇朝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大少家具厂工商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及其经营者身份信息、第153708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第5230221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2007)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被控侵权产品照片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因(2007)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为个案认定,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原告皇朝公司还提交了声明书三份及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二张,以证明第5230221号注册商标其余三名权利人委托原告处理本案以及原告维权支出律师费20万元。
被告杨福美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无转账凭证佐证,对其不予认可;
声明书真实性由法院认定,对原告的代理权限有异议,声明书未委托原告对被告叶土卿进行诉讼。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声明书经原件核对无误,且与原告提交的商标权属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其真实性可予以确认,其证明内容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被告杨福美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第1537085号“Royal”商标于200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第5230221号“Royal”商标于2012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沙发等,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上述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均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皇朝公司、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
诉讼中,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声明书,明确由原告皇朝公司全权代为处理追讨本案被告侵犯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放弃参与本案诉讼。
2016年1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认定被告人杨福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927917.4元,情节特别严重,判决被告人杨福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对扣押的假冒“Royal”注册商标的沙发65套(共7个型号)及沙发底布6卷、沙发产品说明书150份、拉链头3袋、沙发标识物18个、产品合格证1袋予以没收、销毁。
该刑事判决书查明,2012年7月、2013年12月,叶土卿(在逃)分别承租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大道东竣路2号的四楼、三楼厂房,与妻子被告人杨福美一起经营“大少家具厂”,生产销售家具。
期间,未经“Royal”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大少家具厂”内生产、销售带“Royal”商标标识的沙发,由叶土卿负责采购原材料及安排工人生产,被告人杨福美负责协助叶土卿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用叶土卿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账户名为“大少家具”)进行销售。
2014年10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龙江分局依法对“大少家具厂”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带“Royal”商标标识的沙发共65套及沙发底布6卷、沙发产品说明书150份、拉链头3袋、沙发标识物18个、产品合格证1袋及单据一批,并将被告人杨福美抓获。
经比对,现场查获的部分型号沙发的接口处标签以及沙发产品说明书、沙发标识物、拉链上均标有“Royal”标识,现场查获的所有型号沙发的底布及6卷沙发底布上均有“RoyalSofa”标识,上述标识均与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相同。
经核算,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10月止,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账户名为“大少家具”)销售“皇朝”沙发成功交易的实际销售金额为3713581元(已扣减虚假交易的金额)。
现场查获的假冒“Royal”注册商标的沙发价值214336.4元(其中RS1015型号1套,经鉴定价值为9840元,其余6个型号共64套按已查清的淘宝网店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计算)。
综上,被告人杨福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927917.4元。
(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记载,杨福美供述“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抓获的4个月内在网上销售了约200套假冒皇朝沙发(不含刷单的虚假交易),但退货有60多套,实际销售140套左右……生产沙发的成本是每套1500元至1800元”,结合该刑事判决书中杨福美其他供述及“大少家具厂”员工的证言,“大少家具厂”员工共十余人,包括生产车间工人及办公室人员,每月生产沙发几十套。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皇朝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Royal”商标与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相同,被告杨福美对此无异议。
原告皇朝公司主张4227917.4元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是结合被告的非法经营数额达3927917.4元、原告维权支出律师费200000元及品牌维护费100000元等因素,请求法院酌定。
另查明,被告大少家具厂系个体户,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杨彩连,经营范围为产销家具。
本院认为,原告皇朝公司为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的共有人,上述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且其余共有人已明确放弃参与本案诉讼及由原告皇朝公司代为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皇朝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问题分析如下:关于被告叶土卿、杨福美、大少家具厂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查明被告叶土卿、杨福美是被告大少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告叶土卿、杨福美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沙发上使用与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因被告叶土卿、杨福美对外是以个体户被告大少家具厂名义在大少家具厂经营场所内生产侵权产品及在淘宝网上销售侵权产品,故被告叶土卿、杨福美、大少家具厂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被告叶土卿、杨福美、大少家具厂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叶土卿、杨福美、大少家具厂停止侵害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期间(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后果、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对于律师费,本院将根据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本案诉讼请求、具体案情等酌情判处)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及该判决反映的侵权产品销售价格、数量、生产成本等情况,本院判决被告叶土卿、杨福美、大少家具厂赔偿原告皇朝公司损失75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杨福美提出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土卿、杨福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少家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叶土卿、杨福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少家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损失7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40623元,由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623元,被告叶土卿、杨福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少家具厂负担3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