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92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园街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永康市天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塔四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倪彩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康市伟丰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城西工业区。
经营者:周忠伟,该厂执行董事。
被告:周忠伟,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天歌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伟丰电器厂、周忠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2017年2月14日,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