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9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丽琴眼镜批发部。
住所地:丹阳国际眼镜城3F-A8046。
实际经营者:李花女,女,汉族,1965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审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丽琴眼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