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雅创芯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3006号佳和华强大厦B座22楼B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00547U。
法定代表人:陈浩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深圳雅创芯科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深圳雅创芯科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深圳雅创芯科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