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343号原告:柔性钢管道技术公司���FlexSteelPipelineTechnologies,Inc.)。
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敦达拉斯大道***号***室(500DallasSt.,Suite500,Houston,TX77002,U.S.A.)。
法定代表人:帝鲁谢利·斯坦森纳拉扬(ThirucheraiSathyanarayanan)。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高祥特种管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超群街***号孵化大厦*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诗春。
委托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舜,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柔性钢管道技术公司��被告长春高祥特种管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柔性钢管道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中国第03807163.0号“软管和用覆层制造软管的方法”发明专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权利人柔性钢管道技术公司主张的中国第03807163.0号“软管和用覆层制造软管的方法”发明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柔性钢管道技术公司基于该无效发明专利权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柔性钢管道技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全额返还柔性钢管道技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柔性钢管道技术公司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长春高祥特种管道有限公司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