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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邓显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1民初字第17978号之一
案件名称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邓显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邓显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字第17978号之一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岑,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显锋,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南京经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显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2017年2月22日,原告南京经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经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经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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