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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胜庆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2017民初193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3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胜庆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2017民初1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胜庆城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9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胜庆城购物商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陈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胜庆城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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