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26号原告:新兴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成业街27号日昇中心10楼1001C。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区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王存房。
被告: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宝桐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房娇云。
被告:广州市王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36、38号第7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维杰。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兴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广州市王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深圳市,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方便案件审理和判决执行,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被告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被告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被告广州市王潮眼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院对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原告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被告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