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5号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正原12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酷卡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连珠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马晓磊。
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酷卡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