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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京岛精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6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京岛精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岛精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京岛精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周家街1号东北名苑31号楼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南,经理。

被告: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65号3单元8层2号。

法定代表人:梁美红,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京岛精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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