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349号之一原告:施军达,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宁波锦宇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施军达与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施军达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军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军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