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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32号
案件名称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石桂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友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朗科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名称“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6)纠纷(原审原告朗科公司起诉对应的原审被告友拓公司涉嫌侵权产品型号为TY-1238)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管辖权的焦点问题为:本案中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本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朗科公司以被告友拓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作为被告友拓公司住所地成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朗科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友拓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友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友拓公司负担。

友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朗科公司在深圳市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的网络平台,购买了上诉人在该平台上合法经营的产品,向原审法院起诉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被上诉人的购买行为是在深圳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购买,网络平台的经营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所涉及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也不在广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朗科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不在广州,而且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也不在广州市。

综上,恳请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朗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综合原审裁定理由及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案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原审法院根据友拓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因朗科公司起诉认为友拓公司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者,而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并据此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故应认定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本案被告友拓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友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友拓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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