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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汪小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03民初74号
案件名称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汪小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武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汪小卫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4号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叶塘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0979054-0。

法定代表人:楼勤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兰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23000035590。

法定代表人:楼新春。

被告:汪小卫,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被告汪小卫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汪小卫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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