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993号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苏寨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杰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锋,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董事长。
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京广路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与华中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京广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