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50号申请人: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1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1234353D。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锋,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泗水明德图书经营店。
经营场所:济宁市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1MA3QGPHOXP。
经营者:陈少勇。
被申请人:陈少勇,男,1999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人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时,未提交相关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方面的初步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并不充分,不宜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