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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彬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刑初275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275号
案件名称黄庆彬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刑初27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乙、詹某(均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宋屋街32号3楼的手袋厂内,接受同案人黄某丙(已判决)的组织、雇请,进行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手袋的生产加工工作。

同年4月16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上述四人,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成品及半成品740个、手袋五金扣、五金环、五金拉链头及皮布料一批。

经鉴定,其中的566个手袋成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652995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称到工厂实际工作十多天,负责打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乙系亲兄弟关系。

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乙、詹某(均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宋屋街32号3楼的手袋厂内,接受同案人黄某丙(已判决)的组织、雇请,进行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手袋的生产加工工作。

同年4月16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上述四人,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成品及半成品740个、手袋五金扣、五金环、五金拉链头及皮布料一批。

经鉴定,其中的566个手袋成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6529950元。

同年4月18日,黄某甲因患有重度贫血症被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28日,黄某甲被逮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乙、詹某的供述,证人林某乙、黄某丁的证言,辨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书、价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被羁押3日,刑期经折抵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 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 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筱晨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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