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雅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