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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民终59号
案件名称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吴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雅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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