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777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海福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G区(淡莲轩)1栋1层商4室。
经营者:郑伏生,1953年6月18日出生。
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海福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