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阅木居艺术家居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古朗工业区入乡大道北三路一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麦兴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洋世纪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1629号。
法定代表人:郝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巍,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阅木居艺术家居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洋世纪商厦有限公司、田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阅木居艺术家居制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阅木居艺术家居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