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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即墨市大沽河加油站、刘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407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即墨市大沽河加油站、刘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即墨市大沽河加油站,刘允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0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大沽河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刘允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田。

被告:刘允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大沽河加油站、被告刘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大沽河加油站、被告刘允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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