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595号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7130N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