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14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010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祥达五交商店,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罗仁楼***号。
经营者:任祥辉,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祥达五交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审 判 员 黄玮鹏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