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9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响、韦建,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冯涛,男,汉族,1992年8月18日生,地址: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冯涛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3月1日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郑州第三电��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