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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自贸区聚億得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16民初622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自贸区聚億得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聚億得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2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自贸区聚億得快餐店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自贸区聚億得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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