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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63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朱福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6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福林,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在昆明螺蛳湾国际贸易一期F区3楼093-094号个体经营,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贵,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愿达成��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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