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97号原告:郭丽娟,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101号启明国际大厦西侧4-7、9层。
法定代表人:王幼君,总经理。
原告郭丽娟诉被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握奇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丽娟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握奇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郭丽娟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七十五元,由郭丽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