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43号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布吉街道深惠路吉星花园6栋609。
法定代表人:柯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荣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横塘社区新兴路11-3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荣合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08869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480元,由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