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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3民初562号
案件名称562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562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少卿西路***********************号。

经营者:郭岳标,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劲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以下简称“六安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好又多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华远公司是第693716号“”商标、第1932797号“”商标、第696935号“”商标等商标的注册人。

1988年LEONARDODIGASUN品牌以进口男鞋首拓中国市场,成为进入国内市场最早的品牌之一。

该品牌以舒适、高雅和充满艺术风格的设计风格、精湛的手工制作工艺赢得消费者的喜爱,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现今,LEONARDODIGASUN品牌产品趋于多元化,系列横跨鞋业、皮具服饰等。

经华远公司授权,原告对在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任何侵犯利奥纳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出具鉴定,提起诉讼及索赔维权。

多年来,华远公司与原告在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LEONARDODIGASUN”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昆山市××灯镇××路卿峰丽景小区西门的“好又多购物中心”内公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腰带,这些腰带使用了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销售,损害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华劲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件),证明华远公司合法拥有第19327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公证件),证明华远公司许可原告使用第1932797号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可就侵犯相关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证据3、(2016)济长清证民字第475号公证书、封存实物及购物发票,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证据4、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的合理开支;

证据5、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

被告六安好又多超市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华劲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华远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93279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皮带、腰带等,有效期自2002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至2022年9月6日。

2013年4月1日,华远公司与原告华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一份,约定华远公司许可原告华劲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包括第1932797号在内的系列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对于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华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原告华劲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华远公司放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2016年4月29日,济南金声玉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受原告七匹狼公司委托,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5月8日,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贾聪聪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来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灯镇××路卿峰丽景小区西门的“好又多购物中心”,由李振购买腰带两条,取得发票号码为07051951、07051954、07051953、盖有“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发票专用章”的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三张,公证人员对该经营场所的外部情况进行了拍摄,并对上述购买的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摄,将所购物品粘封封条后连同上述票据原件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

现场保全证据过程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

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济长清证民字第475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实物,内有皮带一根,购物袋一个。

皮带标价68元,有吊牌,皮带扣正面、皮带头部纸制标签上、吊牌上、皮带尾部均标有老人头图案。

原告华劲公司认为该皮带做工粗糙、质量低劣,吊牌上的产品信息不全,系三无产品,不是原告华劲公司生产的产品。

被告六安好又多超市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日用百货、鞋帽零售等,登记经营地址为昆山市千灯镇少卿西路647、649、651、653、655、657号,经营者为郭岳标。

另查明,原告华劲公司提供律师费发票一张,公证费发票一张,主张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华远公司系涉案第193279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华劲公司经商标权人华远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皮带,属于原告第19327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皮带标注的老人头图案与原告第1932797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二者构成相同,被诉侵权皮带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获利的证明,本院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后果、侵权物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六安好又多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立即停止侵害第19327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六安好又多超市少卿西路加盟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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