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32号申请人:卡尔迈耶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伯茨豪森。
代表人:阿尔诺·卡尔·海因兹·格特纳(G?rtner,ArnoKarlHeinz),管理董事。
代表人:赫尔穆特·普雷斯尔博士(Dr.Pre?l,Helmut),管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杨华明。
原告卡尔迈耶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卡尔迈耶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1.保全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E2528/3A-186、E2528/3A-218的经编机;
2.保全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查封之日销售的型号为E2528/3A-186、E2528/3A-218经编机的财务账册。
申请人为上述证据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卡尔迈耶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E2528/3A-186、E2528/3A-218的经编机各一台;
二、保全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查封之日销售的型号为E2528/3A-186、E2528/3A-218经编机的财务账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卡尔迈耶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缴。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